【嘉義市路外停車場】
一、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
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供身心障礙者本人或陪伴者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之車輛停放(須有車主之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等三樣正本或社政主管甲方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正本置於車輛擋風玻璃內明顯處供查驗);若遭佔用應依「停車場法」第32條辦理。
停放於路外停車場身障優惠收費標準:
1.本市「公有停車場」:
(1)身心障礙車主進場停車,如車主提驗身心障礙手冊、行車執照、駕駛執照等三樣正本(限同一人)供查核無誤者,則予以半價優待(不限停放於專用車位)。
(2)如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開車由陪伴者開車搭載,經身心障礙者本人出示身心障礙者手冊正本供查核者,則予以半價優待。
(3) 「半價優惠」;請洽現場管理員,或透過對講機聯繫停車場客服。但僅以進場之當日當次停車為限,非進場之當日當次停車部分,仍得依停車時數收取停車費。
2.本市「民營停車場」:則依各停車場業者自行規範之。
二、孕婦、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婦幼專用停車位):
停車位識別證明以孕婦健康手冊及兒童健康手冊內所附之停車位識別證(無須蓋章)、地方政府核發之停車位識別證或其他足資證明孕婦或兒童身分之事證為限。孕婦之停車位識別證有效期限至妊娠中止或分娩日止;兒童之停車位識別證有效期限至該名兒童年滿六歲止;若遭佔用應依「停車場法」第32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