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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道路交通順暢及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凡各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施工單位)於本市道路進行工程施工時,符合本規定者應研提交通維持計畫,以降低工程所衍生之交通衝擊,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市道路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三、符合下列所定施工規模者,施工單位應於施工前研提交通維持計畫逕送本市道安會報,並副知本府工務處經本市道安會報審核通過後方准予施工。施工中交通維持計畫有變更時亦同。但道路災變之緊急搶修不在此限。

(一)八公尺以上(不含八公尺)市區道路工期超過十天並達公告金額以上者。

(二)利用快速道路、隧道、橋樑、車行地下道等封閉型道路施工者。

(三)計畫性道路工程。

(四)其他經本府權責單位認定對交通安全有重大影響者。

本市道安會報受理施工單位所提交通維持計畫,應由秘書處先期審查,工期超過三十天者召集工作小組及相關單位會審,未達三十天者視需要辦理會審,並將審議結果提送本市道安會報核定。

第二項道路災變之緊急搶修,應事後向本府工務處及本市道安會報報備列管,但相關施工中之交通維持計畫及管制措施仍需完備,以維護人車安全與道路順暢。

四、施工單位提送交通維持計畫應具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可以公文方式提出申請)。

(二)交通維持計畫。

前項第二款交通維持計畫之架構與內容格式如附件。

五、為掌握交通維持計畫執行成效,本市道安會報得視交通影響程度要求施工單位評估檢討計畫實施後成效,並將成效函送本市道安會報備查。

六、本市道安會報應將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送交各權責機關,俾據以實施及後續督考作業。

七、原核定之交通維持計畫於執行前,本市道安會報得於必要時,要求施工單位重新研提修正計畫審核。

八、本市道安會報不定期邀集各權責機關抽查各核備案件之執行狀況。

九、施工單位於施工期間違反本規定,相關權責機關得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公路法、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嘉義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嘉義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副知本市道安會報。

請至此下載「道路施工交通維持計畫自我檢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