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於107年6月29
日發布施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0條之2第2項
規定,相關單位應於107年12月15日前完成孕婦及育兒車位之設置;
另依「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
違規占用停車位之罰則自108年6月29日起生效。
本府已函文予停車場業者,巡查是否有汽車違規佔用婦幼專用格之情形,並張貼勸導單導正民眾觀念。
請民眾共同遵守法律規定,並維護孕婦及六歲以下兒童停車權益。
違規占用孕婦及育兒車位勸導單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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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車號________駕駛人:
本車位為「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供車輛乘載孕婦或六歲以下兒童時停車使用,若符合停放資格,應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放置停車位識別證明以供查驗。
自108年6月29日起,違規占用停車位者,依停車場法第32條及第40條之1規定,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
感謝您的配合,嘉義市政府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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